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26-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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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修订  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研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党的科技方针政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思维和全局观念、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组织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业务,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行政正职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重大科技创新的能力,能够集聚力量进行科技攻关,善于合作共事。

第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科研管理或者本行业领域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科研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科研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在科技研发关键岗位工作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

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落实重大科技战略、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建设科技平台基地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内设业务机构正职提任领导班子副职,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与内设管理机构正职提任领导班子副职有关程序一致。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科研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选拔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等方式,对人选严格把关,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学术道德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四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除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情况外,聘任制领导人员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聘任制领导人员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采取灵活方式。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定位,着眼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体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学术水平、科学贡献和创新源头供给;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注重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改善民生和支撑产业发展为重点,注重社会效益、技术产出。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完善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突出科技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体考核,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等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特点,聚焦主责主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方法,优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25%。

所在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一般不超过30%;所在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所在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领导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重点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科技政策法规、形势任务、科技前沿、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原则上每5年对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分管人财物领导人员交流和同类别、同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及党政机关之间领导人员交流。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科技企业、国际组织任职。

对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对学术背景比较强、在本单位有重要科研平台或者学术团队、正在科技攻关关键期的慎重交流。

第二十五条 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培养政治素质好、科研能力强、善于组织科研攻关、具备良好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优秀年轻人才,切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单位管理工作,一般不兼任内设机构负责人、不承担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申请承担外部科研项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经费安排、科研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承担重大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励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第三十一条 完善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落实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加强条件保障,减少过程管理和微观管理,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政治监督,重点监督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办事,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学会协会管理以及重论文数量轻原创贡献、“吃空饷”等方面问题的监督力度。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科研诚信建设,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完善单位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事项清单,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推进院(所)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渠道。对学科发展、职称评定、学术管理、科研奖励等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履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学术团队及成员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退出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三十六条 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科研事业单位实际,领导人员存在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经综合分析研判,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确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出国(境)、兼职等方面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防范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组织人事报